这些号码系“卡商”上传至“小白码”接码平台服务器内向“小白码”接码平台提供手机号和验证码用于注册陌陌、探探、京东等各大社交平台及众多APP账户从中非法获利发现涉案流水,从近年来的办案情况看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已经成为电信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两卡”违,从目前的统计来看,利用职务之便,出售客户手机号及验证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量极大。
服刑期间手机号可以过户吗
安徽一男子李先生(化名)一纸诉状,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下称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起诉至法院,因为他在服刑期间,自己的尾号是“111111”的手机靓号,被过户到了他人名下。李先生认为,自己在服刑期间不可能到现场办理过户手续,这一切他都不知道,是有人冒充他将号码过户了。因此,他希望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能把靓号“还”给他。2024年2月7日,淮北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入狱期间靓号被过户 男子出狱后状告联通公司
2024年,李先生在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处办理尾号“111111”的手机号码,一直正常使用该号码。
2024年12月,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关押,后经法院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李先生称,他被关押后,这个手机号码交给其姐姐使用,其姐姐一直交费正常使用。
然而,2024年4月23日,他姐姐得知,这个号码被过户到别人的名下了。后来,他发现,号码被过户到第三人王某名下。
“按照正常变更过户规定,客户本人必须到营业厅签字才能将该号码过户,而我一直到2024年10月都在服刑。”李先生说,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违规操作将他的号码过户到他人名下,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该号码未能使用,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承担。
据此,他将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将尾号“111111”手机号码变更过户至他的名下,并赔偿其损失10万元。
联通淮北公司:过户时有原告身份证原件
对于此事,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一方在庭上辩称,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第三人王某和一个相貌与李先生相似的人一起前来办理,且持有李先生的身份证原件。联通淮北分公司作为通信公司,并非是司法机关,只能根据持有的身份证与个人的相貌进行表面审查,无法进行严格比对,导致将号码变更到了王某名下。
在庭审现场,第三人王某则认为,他是通过中间人花钱买这个号码的,当时他的朋友许某告诉他有个号码,他就给了许某10万元现金购买了号码,要是联通公司不过户,他不可能给钱。至于当时来过户的是不是李先生,王某称,他认为就是李先生本人。
庭审现场,法官让李先生摘下口罩让王某仔细看一看。王某称,当时来过户的就是李先生。而李先生表示这不可能,他那段期间一直在服刑。
判联通公司将号码恢复给原告
淮北相山区法院一审认为,李先生在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办理了该手机号使用业务,并按约支付费用,双方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均应按约履行。淮北分公司在李先生本人未到场且无授权的情况下,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将涉案手机号过户至第三人,该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于李先生主张联通淮北分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但因该号码过户至他人,致使其不能正常使用,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存在过错,法院酌定赔偿李先生2000元。
据此,一审判决,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将尾号是“111111”手机号客户名称恢复办理到李先生名下,李先生、王某予以协助办理;联通淮北分公司赔偿李先生2000元。
一审判决后,第三人王某提起上诉。淮北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手机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么
属于。也属于个人隐私手机号码属于个人财产,但在物权中的权属类型还有待法律的严格划分,个人认为更符合用益物权的类型,关于法院是否有权冻结、查封的问题,人民法院是有权对手机号码进行冻结、查封、拍卖、变价的,当事人双方也可就手机号码的价值进行商讨并折价处理,在实践中,手机号码被人民法院查封并拍卖的案例不在少数,就个人实践中所参与的民事案件中,拍卖手机号码的案例便多达五六件之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个人婚前财产(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